咨询热线13408007007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联系我们

公司新闻-成都福尔摩斯侦探调查有限公司

电 话:13408007007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西平县私人调查教你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作者:超级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1-19 14:58:27点击:1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两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和后果。在实践中,准确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 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可以通过撤销婚姻的请求而使其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

  1.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即一方或第三者以给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2. 因重大误解而结婚的。即一方或第三者因自己的过错而对结婚的对象、结婚的后果等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并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成立了婚姻。

  3. 因显失公平而结婚的。即一方或第三者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从婚姻成立时起,婚姻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2. 请求权人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等。

  3. 行使时间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即必须在无效婚姻成立后的一年内提出请求,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请求。

  4. 宣告机关不同。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5. 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行使撤销权后,应当对另一方因婚姻被撤销而受到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有时比较困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在一些情况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界限可能比较模糊,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总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两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和后果。在实践中,准确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3408007007